我一直未對白沙羅華小事件發表評論,是因為我對整個事件來龍去脈瞭解不多,只是從報章持續看到不少的新聞和評論。未想到這件事竟“這麼難解決”,以致不斷“升級”,還傳出要投訴到聯合國去。
可以想像,白小事件已不是單純的遷校問題,而是涉及對人權的詮釋和對民主的探討。如果各造不能和氣收場,肯定將變成一項政治課題,足以影響政黨間的政治利益。我因此也湊上一腳進行反思。
非單純遷校問題
我們所看到的是一群學生(67名)有校進不得,卻得“遷到”廟宇內上課,不是因為“學校成危樓”或面對“緊急狀況”,而是因為他們不願轉到培才二校“共校”,堅持留在原校上課所致。不論是多數或少數,對於小學生們“讀書環境”的突變,實在教人感到痛心疾首。
我們完全同意學童是無辜的,他們在“人權”底下絕對有受教育的權利。我們也會同意,小學生到哪裡上課是由家長的安排多過“學生的選擇”。這又涉及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家長決定要進行一場“爭取權益”的鬥爭。由於事關子女教育,又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原校,不然家長的鬥爭將變得“師出無名”。我們當然相信,家長是最疼愛自己的子女,一切以子女教育為重。如果不是“具有堅強的理由”,斷不會將子女的前途拿來作為“鬥爭的武器”。
這一方面說明家長有其“理據”;但另一方面在教育法令下,教長的權力又是相當大的,而且在國民型小學受教育,概屬教育部管轄的範圍。如今教育部似乎發出“最後通牒”,若60天內這批學生未到“培二共校”報到,將會被除名。換句話說,白沙羅華小將不把這批學生視為學生。這對孩子們來說,無疑是“最後的警告”,也是給家長的警戒函,要他們以孩子前途為重,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這裡頭有兩個問題值得深思:(1)我們相信90%的父母同意暫時遷到培才二校共校,直到兩年後麗陽鎮建好白小新校舍為止(現在政府說趕工在8個月內完竣),他們也在報章上表明他們的立場(2)我們也看到67名的家長不同意遷校有他們的理由,以致堅持不搬,等到新校舍建好後才搬,而不是暫時與培才二校共校。
如果以少數服從多數論來說,則是少數的家長要“服從”大多數家長的意願,全校一起搬遷,也就“問題解決了”。但教育這碼事,又不能過於強求少數無從表達意見,一定要跟大多數走。
現在的問題膠著就是“少數的人”認為原校都沒有破爛或成危樓,為甚麼一定非搬不可?也不認為對學生構成交通上的危險,為甚麼兩年(現在是8個月)就不能等?為甚麼原本沒有大爭論的,會為了“臨時搬遷”而弄成僵局?
事實上,解開“僵局”的權力在於教育部。畢竟國民型華小屬政府的學校。政府的決定對問題的圓滿解決與否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結果政府維持原來的決定,即白小非暫時搬遷不可,不準備再與少數討價還價。這樣一來,堅持在原校的家長數度要求會見教育部長不果,以致心有不甘。他們還表示如果見不到教長,會轉向首相“訴求”。
這樣看來,事件已鬧大。就教育的原則與民主政治的真諦來說,都不是恰當的處理方案,尤其是幾乎形成華社關注的大問題後,更要嚴正看待。
教育部長作為民選政府的代表,是最適當接見家長代表的人,以表達教育部或政府的立場並聆取家長的意見,然後根據情勢,做一個折衷解決(在折衷底下,可能有一方會覺得委曲,但若不對話,會有讓人感覺藐視另一方的權利之嫌)。
我們也知道,教育部長擁有相當的權力,但極大的權力不等於無需重視政治手腕(或說政治藝術)來安撫或說服或給予對方信心來接受政府的誠意。如果用“拒人千里”之態度不讓有關家長有一個階梯來尋求共識或諒解,難免會授人“不近人情”之話柄。
即使已有90%以上支持遷校,教長也操縱絕對主動權,卻不應讓人留下一個印象:“我不與少數人的代表談,他們又能代表甚麼?他們應遵照大多數家長的意願,而且教育部已做了決定,沒甚麼好談。這等於是“把協商的大門關上”。
我們不以為一個佔盡上風的從政者,用不屑一顧的態度對待少數平民百姓是正確的,他可以不必顧忌這些人不支持不投票給他,不過他不能不考慮到同屬執政黨的其他成員黨的感受與左右為難之處。他必須要以泱泱大度坦然面對一切,即使有反對黨人參與其中,在法治的社會,大家都得講個理字。
法治社會須講理
我們擔心教長的強硬態度會產生負面效果,包括(1)不幸被有心人攪成種族政治的對峙,使局面越形複雜;(2)少數家長有被抑制的不滿,雖然他們可能為了孩子的前途,在期限之前到“新校址”報到,但不滿的情緒將會散佈開來,對國陣成員黨有不利的影響;(3)民主政治若對少數人的不滿加以漠視,也會如同埋下一顆計時政治炸彈,可能會損及成員黨的利益,因為它會由這件事轉化成“強權政治”的反擊。
強硬的政治手法是曲解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含意。在選舉上,簡單的多數會意味著勝利,而勝利之後所實施的政策,又要盡量顧及每一個公民的感受和尊嚴。帝王式的專制,百姓難得一見統治者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今天普遍推行的是民主的法則和規律,甚至是民主的遊戲。
即使是權力在握者,也要尊重異見者和顧及人的尊嚴。如果我們強調的是協商與愛心的統治,那麼,身為民選政府的長官不能以各種理由或借口,切斷溝通(或聆取申訴)的管道。或許長官不能苟同或不能接受異見者的要求,但不能不明白尊重人的尊嚴是平等的道理。
我們相信,當人的尊嚴被重視時,協商的通道自然會有階梯讓彼此各讓一步,而海闊天空,否則問題會糾纏不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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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像,白小事件已不是單純的遷校問題,而是涉及對人權的詮釋和對民主的探討。如果各造不能和氣收場,肯定將變成一項政治課題,足以影響政黨間的政治利益。我因此也湊上一腳進行反思。
非單純遷校問題
我們所看到的是一群學生(67名)有校進不得,卻得“遷到”廟宇內上課,不是因為“學校成危樓”或面對“緊急狀況”,而是因為他們不願轉到培才二校“共校”,堅持留在原校上課所致。不論是多數或少數,對於小學生們“讀書環境”的突變,實在教人感到痛心疾首。
我們完全同意學童是無辜的,他們在“人權”底下絕對有受教育的權利。我們也會同意,小學生到哪裡上課是由家長的安排多過“學生的選擇”。這又涉及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家長決定要進行一場“爭取權益”的鬥爭。由於事關子女教育,又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原校,不然家長的鬥爭將變得“師出無名”。我們當然相信,家長是最疼愛自己的子女,一切以子女教育為重。如果不是“具有堅強的理由”,斷不會將子女的前途拿來作為“鬥爭的武器”。
這一方面說明家長有其“理據”;但另一方面在教育法令下,教長的權力又是相當大的,而且在國民型小學受教育,概屬教育部管轄的範圍。如今教育部似乎發出“最後通牒”,若60天內這批學生未到“培二共校”報到,將會被除名。換句話說,白沙羅華小將不把這批學生視為學生。這對孩子們來說,無疑是“最後的警告”,也是給家長的警戒函,要他們以孩子前途為重,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這裡頭有兩個問題值得深思:(1)我們相信90%的父母同意暫時遷到培才二校共校,直到兩年後麗陽鎮建好白小新校舍為止(現在政府說趕工在8個月內完竣),他們也在報章上表明他們的立場(2)我們也看到67名的家長不同意遷校有他們的理由,以致堅持不搬,等到新校舍建好後才搬,而不是暫時與培才二校共校。
如果以少數服從多數論來說,則是少數的家長要“服從”大多數家長的意願,全校一起搬遷,也就“問題解決了”。但教育這碼事,又不能過於強求少數無從表達意見,一定要跟大多數走。
現在的問題膠著就是“少數的人”認為原校都沒有破爛或成危樓,為甚麼一定非搬不可?也不認為對學生構成交通上的危險,為甚麼兩年(現在是8個月)就不能等?為甚麼原本沒有大爭論的,會為了“臨時搬遷”而弄成僵局?
事實上,解開“僵局”的權力在於教育部。畢竟國民型華小屬政府的學校。政府的決定對問題的圓滿解決與否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結果政府維持原來的決定,即白小非暫時搬遷不可,不準備再與少數討價還價。這樣一來,堅持在原校的家長數度要求會見教育部長不果,以致心有不甘。他們還表示如果見不到教長,會轉向首相“訴求”。
這樣看來,事件已鬧大。就教育的原則與民主政治的真諦來說,都不是恰當的處理方案,尤其是幾乎形成華社關注的大問題後,更要嚴正看待。
教育部長作為民選政府的代表,是最適當接見家長代表的人,以表達教育部或政府的立場並聆取家長的意見,然後根據情勢,做一個折衷解決(在折衷底下,可能有一方會覺得委曲,但若不對話,會有讓人感覺藐視另一方的權利之嫌)。
我們也知道,教育部長擁有相當的權力,但極大的權力不等於無需重視政治手腕(或說政治藝術)來安撫或說服或給予對方信心來接受政府的誠意。如果用“拒人千里”之態度不讓有關家長有一個階梯來尋求共識或諒解,難免會授人“不近人情”之話柄。
即使已有90%以上支持遷校,教長也操縱絕對主動權,卻不應讓人留下一個印象:“我不與少數人的代表談,他們又能代表甚麼?他們應遵照大多數家長的意願,而且教育部已做了決定,沒甚麼好談。這等於是“把協商的大門關上”。
我們不以為一個佔盡上風的從政者,用不屑一顧的態度對待少數平民百姓是正確的,他可以不必顧忌這些人不支持不投票給他,不過他不能不考慮到同屬執政黨的其他成員黨的感受與左右為難之處。他必須要以泱泱大度坦然面對一切,即使有反對黨人參與其中,在法治的社會,大家都得講個理字。
法治社會須講理
我們擔心教長的強硬態度會產生負面效果,包括(1)不幸被有心人攪成種族政治的對峙,使局面越形複雜;(2)少數家長有被抑制的不滿,雖然他們可能為了孩子的前途,在期限之前到“新校址”報到,但不滿的情緒將會散佈開來,對國陣成員黨有不利的影響;(3)民主政治若對少數人的不滿加以漠視,也會如同埋下一顆計時政治炸彈,可能會損及成員黨的利益,因為它會由這件事轉化成“強權政治”的反擊。
強硬的政治手法是曲解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含意。在選舉上,簡單的多數會意味著勝利,而勝利之後所實施的政策,又要盡量顧及每一個公民的感受和尊嚴。帝王式的專制,百姓難得一見統治者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今天普遍推行的是民主的法則和規律,甚至是民主的遊戲。
即使是權力在握者,也要尊重異見者和顧及人的尊嚴。如果我們強調的是協商與愛心的統治,那麼,身為民選政府的長官不能以各種理由或借口,切斷溝通(或聆取申訴)的管道。或許長官不能苟同或不能接受異見者的要求,但不能不明白尊重人的尊嚴是平等的道理。
我們相信,當人的尊嚴被重視時,協商的通道自然會有階梯讓彼此各讓一步,而海闊天空,否則問題會糾纏不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