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部長拿督萊士耶汀針對內部安全法令的談話已引起傳媒,尤其是電子媒介的廣泛批評。
5月31日,莎阿南高庭法官默哈末希沙慕汀判決兩名政治人士在內安法令下被扣捕是“非法和具有惡意的”,因此宣佈兩人申請人身保護令得直,必須當庭釋放,並建議國會修改有關法令。
此舉引致萊士耶汀的批評,指說法官的責任是詮釋法律,不是向政府及國會作出建議。他同時認為內部安全法令的存在是必要的,也認為最近數名政治份子被內安令逮捕是恰當的,也是法律允許的。
總而言之,他為內安令的繼續存在作了強烈的辯護。他是站在政府的立場看待有關問題。
吊詭的是,萊士耶汀卻為本身的言論帶來諸多反擊,指他不配說反話。
為甚麼別人(政府官員)為內安令作辯護沒有這樣大的爭議,唯獨萊士耶汀例外?這是有跡可尋的。
萊士耶汀以前是巫統領袖之一,曾任森美蘭州務大臣,後來調任中央出任外交部長,政途似乎十分光亮。但在1987年巫統起內爭時,萊士耶汀倒向東姑拉沙里,也就是所謂巫統黨內的B TEAM,和馬哈迪領導的A TEAM展開一場黨選的“生死鬥”。
選舉結果,B TEAM宣告失敗,東姑拉沙里隊伍內擔任部長職的人不得不掛冠而去。這包括東姑拉沙里(辭貿工部長)、萊士耶汀(外交部長)和阿都拉巴達威(國防部長)。原來已辭副首相職的慕沙希淡也同樣在黨選中失去署理主席職。
不久之後,東姑拉沙里另起爐灶(1989年),成立46精神黨和馬哈迪領導的巫統打對台。萊士耶汀是“忠心”的支持者之一,成為46黨的署理主席。但慕沙希淡未加入46黨。他後來回歸巫統,卻不再有機會東山再起。與此同時,阿都拉巴達威也投入A TEAM,未脫離巫統參加46黨。(阿都拉因有“先見之明”,返回馬哈迪陣營,才有機會在安華出事後(1998年)出任副首相,且在黨內取代安華成為署理主席)。
正因為萊士耶汀“相信”46黨大有可為,於是和東姑拉沙里一道在1990年率反對黨組成聯合陣線,企圖一舉擊敗國陣起而執政。可惜時運不濟,46黨兵敗如山倒,萊士耶汀也失去國會議席。1995年,他再度以46黨名義參加國會選舉,同樣鎩羽而歸。
曾經一度在巫統黨內是部長級人物的萊士耶汀嚐到在野黨“一無所有”(指官職)的滋味。雖然兩次大選期望捲土重來皆落空,不過他並沒有因此消失政壇,反而在1996年部署解散46黨,拉大隊重回巫統。
回到巫統後,東姑拉沙里及萊士耶汀的身份曖昧不清,既不能成為黨中央領袖,也不能獨領一方。倒是東姑拉沙里在1999年被委為巫統吉蘭丹聯委會主席,一時意氣風發,身份不亞於部長。亞洲週刊(英文)更預測,如果他在1999年大選領導巫統奪回吉蘭丹州政權,他將成為馬哈迪的未來接班人。
結果事與願違,巫統在吉蘭丹慘敗。國會議席中只剩下東姑拉沙里勉強保住議席。這判定東姑拉沙里的政途已亮起紅燈。倒是萊士耶汀在大選取得國會議席後,被馬哈迪重委入內閣,但只擔任首相署部長(主要負責法律事務),未有一個部門主管。
雖然官位不高,萊士耶汀卻是前46黨領袖中唯一入閣之人,比起東姑拉沙里更受到重用。試想想,自1987年丟官後,直到1999年才又重回內閣,最後12年光景在政治荒野中吶喊,如今有機會揚眉吐氣,怎不珍惜眼前得來的官職之不易?
由這段曲折的從政道路來看,萊士耶汀既然靠向巫統當權派,就不會與馬哈迪唱反調,而且更要顯示其“忠心本身”,不然隨時有被冷落的可能。
明乎此,則萊士耶汀對內安令的辯護,與他以前的言論相互矛盾已不是甚麼大事。他不能拿“原則和立場”當飯吃,更何況因情況不同,立場之改變也不是值得大驚小怪之事。
因此,當批評者嚴厲指責萊士耶汀“背叛”他原先的原則時,他卻一語帶過,形容過去的言論是“學術性”的,不可相提並論。
原來萊士耶汀在無官職而成為在野黨的領袖之一後,在倫敦大學註冊成為博士研究生。他的博士論文在1995年出版,題目是“在馬來西亞行政權力下的自由──對行政無上權威的研究(Freedom Under Executive Power In Malaysia──A Study Of Executive Supremacy)。
這本書對國家行政權力的至高無上和過度膨脹予以鞭策。作者在序言中這樣說:“引發我寫這本書是因為1988年,政府開除了司法官員令人震驚的案件(指政府援引法令開除聯邦法院院長敦沙禮阿巴斯)。但行政權繼續超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固有的司法權力將要多久和達到甚麼程度?這些權利不但對民主生活至為重要,而且對公正統治也是同樣重要的。
在論及內部安全法令時,萊士耶汀引述大量的資料和數據,提出六大理由認為它沒有存在的必要。其中包括自1969年以後,國內外已沒有真正的顛覆活動,即使有此活動,政府也可引用緊急狀態法令來應對,雖然副首相(嘉化峇峇)說此法令有存在的必要,以“防止不負責任份子製造混亂和目無法紀”。“政府會認同取消內安令,但因為國家安全十分重要,我們的部隊需要這項法令”。
萊士耶汀認為這簡單的說辭是不合理性的,政府不能全靠一方理由來為內安令辯護。
再者,我們也有足夠的法令應付局面,而內安令是屬於“戰時”對付共黨的法令。但在1989年政府與馬共簽署和解協定後,馬共的威脅已不存在。如果繼續引用內安令,將使人人以為國家仍處在緊急狀況中,安全嚴重受到威脅。
恰恰相反,自1960年以來,內安令不斷加強。其權力已通過20次的修正獲得擴大。
可是內安法被視為違反人權。如果國家真的受到威脅,可援引緊急法令來克制和應付。因此萊士耶汀認為此法令只適用於對付共產黨,它將隨著時日而不需要存在。
如不論萊士耶汀在書中所言是“學術性”的論點,但也有其論據所在,而且是花心血研究的結果。只是生硬地為原有的論據歸為學術,不僅是對自己言論的食言,也是對一個作學問的人的諷刺。博士論文竟然可以成為“違心之言”,其價值也要大打折扣了!難怪林吉祥挑戰他面對一切,進行辯證不能顯示其“機會主義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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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莎阿南高庭法官默哈末希沙慕汀判決兩名政治人士在內安法令下被扣捕是“非法和具有惡意的”,因此宣佈兩人申請人身保護令得直,必須當庭釋放,並建議國會修改有關法令。
此舉引致萊士耶汀的批評,指說法官的責任是詮釋法律,不是向政府及國會作出建議。他同時認為內部安全法令的存在是必要的,也認為最近數名政治份子被內安令逮捕是恰當的,也是法律允許的。
總而言之,他為內安令的繼續存在作了強烈的辯護。他是站在政府的立場看待有關問題。
吊詭的是,萊士耶汀卻為本身的言論帶來諸多反擊,指他不配說反話。
為甚麼別人(政府官員)為內安令作辯護沒有這樣大的爭議,唯獨萊士耶汀例外?這是有跡可尋的。
萊士耶汀以前是巫統領袖之一,曾任森美蘭州務大臣,後來調任中央出任外交部長,政途似乎十分光亮。但在1987年巫統起內爭時,萊士耶汀倒向東姑拉沙里,也就是所謂巫統黨內的B TEAM,和馬哈迪領導的A TEAM展開一場黨選的“生死鬥”。
選舉結果,B TEAM宣告失敗,東姑拉沙里隊伍內擔任部長職的人不得不掛冠而去。這包括東姑拉沙里(辭貿工部長)、萊士耶汀(外交部長)和阿都拉巴達威(國防部長)。原來已辭副首相職的慕沙希淡也同樣在黨選中失去署理主席職。
不久之後,東姑拉沙里另起爐灶(1989年),成立46精神黨和馬哈迪領導的巫統打對台。萊士耶汀是“忠心”的支持者之一,成為46黨的署理主席。但慕沙希淡未加入46黨。他後來回歸巫統,卻不再有機會東山再起。與此同時,阿都拉巴達威也投入A TEAM,未脫離巫統參加46黨。(阿都拉因有“先見之明”,返回馬哈迪陣營,才有機會在安華出事後(1998年)出任副首相,且在黨內取代安華成為署理主席)。
正因為萊士耶汀“相信”46黨大有可為,於是和東姑拉沙里一道在1990年率反對黨組成聯合陣線,企圖一舉擊敗國陣起而執政。可惜時運不濟,46黨兵敗如山倒,萊士耶汀也失去國會議席。1995年,他再度以46黨名義參加國會選舉,同樣鎩羽而歸。
曾經一度在巫統黨內是部長級人物的萊士耶汀嚐到在野黨“一無所有”(指官職)的滋味。雖然兩次大選期望捲土重來皆落空,不過他並沒有因此消失政壇,反而在1996年部署解散46黨,拉大隊重回巫統。
回到巫統後,東姑拉沙里及萊士耶汀的身份曖昧不清,既不能成為黨中央領袖,也不能獨領一方。倒是東姑拉沙里在1999年被委為巫統吉蘭丹聯委會主席,一時意氣風發,身份不亞於部長。亞洲週刊(英文)更預測,如果他在1999年大選領導巫統奪回吉蘭丹州政權,他將成為馬哈迪的未來接班人。
結果事與願違,巫統在吉蘭丹慘敗。國會議席中只剩下東姑拉沙里勉強保住議席。這判定東姑拉沙里的政途已亮起紅燈。倒是萊士耶汀在大選取得國會議席後,被馬哈迪重委入內閣,但只擔任首相署部長(主要負責法律事務),未有一個部門主管。
雖然官位不高,萊士耶汀卻是前46黨領袖中唯一入閣之人,比起東姑拉沙里更受到重用。試想想,自1987年丟官後,直到1999年才又重回內閣,最後12年光景在政治荒野中吶喊,如今有機會揚眉吐氣,怎不珍惜眼前得來的官職之不易?
由這段曲折的從政道路來看,萊士耶汀既然靠向巫統當權派,就不會與馬哈迪唱反調,而且更要顯示其“忠心本身”,不然隨時有被冷落的可能。
明乎此,則萊士耶汀對內安令的辯護,與他以前的言論相互矛盾已不是甚麼大事。他不能拿“原則和立場”當飯吃,更何況因情況不同,立場之改變也不是值得大驚小怪之事。
因此,當批評者嚴厲指責萊士耶汀“背叛”他原先的原則時,他卻一語帶過,形容過去的言論是“學術性”的,不可相提並論。
原來萊士耶汀在無官職而成為在野黨的領袖之一後,在倫敦大學註冊成為博士研究生。他的博士論文在1995年出版,題目是“在馬來西亞行政權力下的自由──對行政無上權威的研究(Freedom Under Executive Power In Malaysia──A Study Of Executive Supremacy)。
這本書對國家行政權力的至高無上和過度膨脹予以鞭策。作者在序言中這樣說:“引發我寫這本書是因為1988年,政府開除了司法官員令人震驚的案件(指政府援引法令開除聯邦法院院長敦沙禮阿巴斯)。但行政權繼續超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固有的司法權力將要多久和達到甚麼程度?這些權利不但對民主生活至為重要,而且對公正統治也是同樣重要的。
在論及內部安全法令時,萊士耶汀引述大量的資料和數據,提出六大理由認為它沒有存在的必要。其中包括自1969年以後,國內外已沒有真正的顛覆活動,即使有此活動,政府也可引用緊急狀態法令來應對,雖然副首相(嘉化峇峇)說此法令有存在的必要,以“防止不負責任份子製造混亂和目無法紀”。“政府會認同取消內安令,但因為國家安全十分重要,我們的部隊需要這項法令”。
萊士耶汀認為這簡單的說辭是不合理性的,政府不能全靠一方理由來為內安令辯護。
再者,我們也有足夠的法令應付局面,而內安令是屬於“戰時”對付共黨的法令。但在1989年政府與馬共簽署和解協定後,馬共的威脅已不存在。如果繼續引用內安令,將使人人以為國家仍處在緊急狀況中,安全嚴重受到威脅。
恰恰相反,自1960年以來,內安令不斷加強。其權力已通過20次的修正獲得擴大。
可是內安法被視為違反人權。如果國家真的受到威脅,可援引緊急法令來克制和應付。因此萊士耶汀認為此法令只適用於對付共產黨,它將隨著時日而不需要存在。
如不論萊士耶汀在書中所言是“學術性”的論點,但也有其論據所在,而且是花心血研究的結果。只是生硬地為原有的論據歸為學術,不僅是對自己言論的食言,也是對一個作學問的人的諷刺。博士論文竟然可以成為“違心之言”,其價值也要大打折扣了!難怪林吉祥挑戰他面對一切,進行辯證不能顯示其“機會主義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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